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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解读《黄土岭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 2018-04-15 16:55
  • 来源: 县人民政府
  • 作者: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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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实施黄土岭片区宝塔街市场、宝塔街小学、祁阳一中扩建等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公平、公正顺利推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祁阳县人民政府解读《黄土岭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问: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答:征收补偿安置范围:龙山街道黄土岭片区的房屋及建(构)筑物等附属设施(以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

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 号)、《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祁政发〔201429 号)。
4
、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及相关文件。

问:房屋征收流程?

答:1、调查登记并公示。
2
、征收方案征求意见。
3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
、房屋征收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5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6
、少数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
、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的,征收实施单位以被征收人名义实行专户储存;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拒不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其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具体办法是什么?

答:(一)房屋征收补偿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 号)、《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祁政发﹝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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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采取货币补偿。
(二)安置对象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含本组因失地少地农转非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并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的产权人。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只给予一次安置,不得重复安置。空挂户、外来户一律不予安置。所有安置对象实行六堂会审,即由县政府组织业主单位、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镇(街道)、村(社区)等进行审定,并予以公示后确定。
(三)安置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安置方式分别为货币补偿安置、房屋置换安置或集中迁建安置三种。
1.
货币补偿安置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折合成新补偿计算。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的家庭成员,按 17 万元/人的标准(其中购房补助
12
万元、社保扶持费 5 万元)进行安置。
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时,增加 1 人份额。
2.
房屋置换安置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折合成新补偿计算。
2)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以成本价格购买县政府建设、确定的安置房,按1 人户
90
平方米(含公摊面积,下同)、每增加 1
增加 50 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
3)安置房户型原则上按每套 90 平方米、110平方米、140 平方米或 160 平方米设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应选择安置总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户型:每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在三代以内(含三代)的,购买安置房最多不得超过 2 套;每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超过三代的,购买安置房最多不得超过3套。购买安置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或超过安置标准的部分,不足部分每平方米按市场价减去成本价的标准计算补差金额;超过部分按成本价购买,以成本价购买面积每套不超过 20 平方米,再超过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楼层和方位的价差按各楼盘确定。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结算差价。
4)被征收人可以 1000 /平方米的价格,购买面积 6 平方米/ 人的安置房中的商业用房。
5)指定安置房的成本价(含报建、办证等费用),多层为500 / 平方米、高层为 800 /平方米,安置房多层或高层的划分由有关部门确定。安置房坚持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3.
集中迁建安置
1)以基本户为单位,以合法人口为基数和人口结构(含未成年人口)为依据安排安置地。对要求分户进行安置的,必须已进行婚姻登记并达到三分一独立(分户、分房、分灶、经济独立)条件的,可申请分户安置。
2)坚持以土地使用证确定的面积为准的原则补差安置地。安置地面积超出正房占地面积的,多出面积按300 / 平方米缴纳费用。安置地面积少于正房占地面积的,少于正房占地面积按征地价格给予补偿。
3)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房屋被征收的, 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处房屋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补偿标准折合成新补偿进行补偿,但不予安置。
4)征收农用生产、经营性质房屋、附属房等只作货币补偿,不作土地安置。
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办理。
6)集中迁建安置地点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原则上安排在本村、组邻近规划小区用地范围内。
7)安置顺序上按照先征收,先选址,先安置的原则进行集中迁建安置。
8)集中迁建安置实行统一规划。
9)安置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4.
对愿意继续居住在宝塔街的被征收农户,在其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选择参加以后的旧城改造安置或本次集中迁建安置。选择参加以后旧城改造安置的,本次集中迁建不作安置;选择本次集中迁建安置的,应及时按规定腾地,不再参与旧城改造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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