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环境监察执法
分享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2026〕10号
  • 2026-08-28 11:42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 作者:
  • 【字体:   

当事人名称:永州市金洞管理区发富种养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承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6A8R5G                                      

地址:祁阳县肖家村镇青山村5                

我局于20267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养殖场异位发酵床闲置未用,粪污池内有一个抽水泵,水泵上连有一根约6米长的软管。在猪舍左侧山林旁有一根软管通向山林里,软管末端周边荒田内有大量淤积的粪污,软管长约250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7728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6张,提取(作出)时间:2026725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养殖场异位发酵床闲置未用,粪污池内有一个抽水泵,水泵上连有一根约6米长的软管。在猪舍左侧山林旁有一根软管通向山林里,软管末端周边荒田内有大量淤积的粪污,软管长约250米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6728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 异位发酵床已闲置20多天未用,2026714日、19日两天分别用抽水泵抽取粪污池内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通过软管排入山林荒田内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31121MA4P6EX853001Y1份,提取时间2026728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已依法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5.证据名称: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作出)时间:2026728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合作社、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按照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取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0%;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取0%。裁量计算方法如下:(1)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0.3/10)×100%+0%+0%+0%+0%+0%)×(1-(0.3/10)×100%)〕×10=0.3万;(2)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0.3/5)×100%+0%+0%+0%+0%+0%)×(1-(0.3/5)×100%)〕×5=0.3万,合计处罚款:3000+3000=6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款缴至缴款单指定的银行和账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电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82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祁阳市数据局(营商环境建设局)
E-mail:qy189@126.com  联系电话:0746-3212875
版权所有:祁阳政府网   备案号:湘ICP备05013890号
湘公网安备:43112102000120  网站标识码:4311210015号

  • 监督一点通
  • 三湘e监督
  • 湖南省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