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祁阳县春旺家庭农场
投资人:刘春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L39NK4E
地址:祁阳县肖家镇泉山村五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曝气池通向氧化塘的管道堵塞导致养殖粪污溢流周边林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6年7月27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 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取证照片3张,提取(作出)时间:2026年7月25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祁阳县春旺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曝气池通向氧化塘的管道堵塞导致养殖粪污溢流在周边林地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6年7月27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曝气池通向氧化塘的管道自2026年7月初堵塞导致养殖粪污溢流在周边林地,违法行为不足三个月的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743112100000038)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6年7月27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年出栏3000头商品猪建设项目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
5.证据名称: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作出)时间:2026年7月27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8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2026〕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3/10)×100%=3%。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取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0%;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取0%。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0%+0%+0%+0%+0%)×(1-3%)〕×10万=0.3万。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款缴至缴款单指定的银行和账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电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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