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环境监察执法
分享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2026〕13号
  • 2026-08-28 16:52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 作者:
  • 【字体:   

   当事人姓名:李北平                                                  

身份证件号码:43293019********15                                     

住址:祁阳市大村甸镇黄岗铺村8*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交办,20267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的位于祁阳市大村甸镇黄岗铺村8组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依靠敞开的水泥沟渠自流输送至自建的四级沉淀池内,未采取密闭或遮盖措施途径马路两旁及菜地,菜地里靠近沉淀池的部分沟渠倒塌有部分养殖粪污流入菜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李北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723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张,作出时间:2026723日,作出单位:永州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依靠敞开的水泥沟渠自流输送至自建的四级沉淀池内,未采取密闭或遮盖措施途径马路两旁及菜地,菜地里靠近沉淀池的部分沟渠倒塌有部分养殖粪污流入菜地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684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证明内容:你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依靠敞开的水泥沟渠自流输送至自建的四级沉淀池内,沟渠长期裸露,未采取密闭或遮盖措施途径马路两旁及菜地,菜地里靠近沉淀池的部分沟渠倒塌有部分养殖粪污流入菜地,未确保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提取时间:202684日,提供单位:当事人,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已依法履行环评登记手续。

5、证据名称: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作出(提出)时间:2026724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8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2026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02/10)×100%=0.2%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取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0%;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取0%。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0.2%+0%+0%+0%+0%+0%)×(1-0.2%)〕×10=0.02万,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佰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411753730016666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祁阳市数据局(营商环境建设局)
E-mail:qy189@126.com  联系电话:0746-3212875
版权所有:祁阳政府网   备案号:湘ICP备05013890号
湘公网安备:43112102000120  网站标识码:4311210015号

  • 监督一点通
  • 三湘e监督
  • 湖南省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