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广西桐岭湘安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3MA5P3CJ25C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宜县西环路252号202室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22日、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水泵将白水育肥基地尾水池内的养殖废水用PVC管抽排至基地旁边山林里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土沟,从土沟尾端流至旁边的林地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2份、猪场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药品销售单1份、生猪销售合同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罗荣波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5张,提取(作出)时间:2026年5月22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通过水泵将白水育肥基地尾水池内的养殖废水用PVC管抽排至基地旁边山林里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土沟,从土沟尾端流至旁边林地里的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 作出(提出)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通过水泵将白水育肥基地尾水池内的养殖废水用PVC管抽排至基地旁边山林里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土沟,尾水从土沟尾端流至旁边林地里的违法事实。
5.证据名称:环评批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作出(提出)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证明内容:证明祁阳广安农牧有限公司白水育肥基地依法取得了环保手续。
6.证据名称:畜禽粪污收集消纳协议、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资源化利用台账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养殖粪污委托祁阳新龙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源化利用的事实。
7.证据名称: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作出(提出)时间:2026年5月27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6年5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祁)〔2026〕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按要求清理完土沟及山林里的污染物。
我局于2026年5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你(单位)于2026年5月28日自愿签订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8月10日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将践诺情况送达我局。
2026年5月2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已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并清理完土沟及林地里的污染物,撒石灰消毒,土沟已填埋平整恢复原状。
2026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拆除水泵及PVC管,清理完土沟及山林里的污染物。
2026年8月4日你(单位)已履行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自愿签订承诺书,承诺承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自愿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证据名称:《整改情况报告》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6年5月28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1张,提取(作出)时间:2026年5月30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3.证据名称:索赔启动登记表、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专家评估协议、专家评估意见书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6年7月28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税收完税证明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6年8月4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8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2026〕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违法行为发生于《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依据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从旧兼从轻规则,新旧法对应条款处罚幅度一致,故适用行为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裁量如下:裁量起点10%。1.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偷排,取20%;2.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取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天,取0%;4.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0%;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取0%。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法定最高罚数额(10%+20%+0%+0%+0%+0%)×100万=30万。
鉴于你(单位)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已积极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二款“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逸云路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3850000045064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8日




网站首页
走进祁阳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湘公网安备:43112102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