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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2026〕4号
  • 2026-06-08 14:55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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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祁阳苏油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奇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R35T974

地址: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苏油坪新村苏油坪农贸市场旁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29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依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祁阳苏油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永州市移动源污染防治监管平台机动车检测数据发现:202548你(单位)在对湘MC7073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过程中,加载减速测试期间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比值变化超过±5%,其行为违反了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期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附录B.4.6.1B.4.6.2B.4.6.4标准要求,你(单位)工作人员未终止检测,仍然出具了合格的尾气排放检测报告。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祁阳苏油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罗奇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及法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副站长曹智玲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曹智玲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3.证据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校准证书4份、检定证书3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具备检测资质。

4.证据名称:曹智玲、吴志华工作证复印件1份、唐占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资格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曹智玲、唐占元、吴志华系你(单位)员工。

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张、《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作出时间:2026年1月29日;作出单位:永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2025年4月8日在对柴油车辆湘MC7073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时,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的比值变化超过±5%的允许变化范围,未终止检测,出具了合格的尾气排放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3份;作出时间:2026年2月3日;作出单位:永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引车员曹智玲、检车员唐占元、授权签字人吴志华认可2025年4月8日在对柴油车辆湘MC7073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时,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的比值变化超过±5%的允许变化范围,你(单位)工作人员未终止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7.证据名称:2025年4月8日车牌号湘MC7073检测数据及检测报告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2025年4月8日你(单位)在对柴油车辆湘MC7073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时,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的比值变化超过±5%的允许变化范围,未终止检测出具了合格的尾气排放检测报告。

8.证据名称: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期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附录B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1月29日;提供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的比值变化超过±5%,应中止检测,重新开始加载减速排放测

9.证据名称:车辆MC7073检测收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收取车辆MC7073检测环保检测费70元,获得了70元的违法收入。

10.证据名称:李重岗、陈喜新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供时间:2026年1月29日;提供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6320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祁)20263),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63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你(单位)自愿签订承诺书,承诺立即予以改正,在2026430日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送达我局。

202632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核查,你(单位)已完成以下整改:1.车辆MC7073已于2026227日报废注销;2.已联系设备厂家在软件程序里设置,转速比超出5%会自动终止检测;3.对涉案违规操作员工通报批评,组织公司员工开展业务能力培训。

2026410日你(单位)启动了生态环境赔偿,424日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6320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自愿签订承诺书,主动承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证据名称:整改情况报告;提取时间:2026325日;提取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

3.证据名称:索赔启动登记表、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委托专家评估协议书、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估意见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各1份提取时间:2026425日;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5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20264)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1.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不足3台,取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取0%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50万元=20%+0%+0%+0%*50万元=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0元整

当事人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且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给予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时选择更轻、更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以及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罚款处罚案件,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 ¥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柒拾元整(小写: ¥7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411753730016666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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