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祁阳县华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M36N11F
地址: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长虹村四组人民驾校内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29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依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祁阳县华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永州市移动源污染防治监管平台机动车检测数据发现:你(单位)于2025年4月9日09时07分对车辆湘M29051进行了自由加速法排放检测,在进行自由加速测量时,未在1秒的时间内,将油门踏板完全踩到底,发动机最高实测转速为1514r/min,未达到额定转速3600r/min,其行为违反了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期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附录A.4.3、A.4.4标准要求,你(单位)仍然出具了合格的尾气排放检测报告。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祁阳县华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黄勇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及法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包玲凤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包玲凤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3.证据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校准证书11份、检定证书3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具备检测资质。
4.证据名称:包玲凤、黄东平工作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包玲凤、黄东平系你(单位)员工。
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张、《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作出时间:2026年1月29日;作出单位:永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4月9日09时07分对车辆湘M29051进行自由加速测量时,发动机最高实测转速为1514r/min,未达到额定转速3600r/min,你(单位)出具了合格的尾气排放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3份;作出时间:2026年2月3日;作出单位:永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4月9日09时07分对车辆湘M29051进行自由加速测量时,未在1秒的时间内,将油门踏板完全踩到底,发动机最高实测转速为1514r/min,未达到额定转速3600r/min,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7.证据名称:2025年4月9 日车牌号湘M29051检测数据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4月9日09时07分对车辆湘M29051进行自由加速测量时,发动机最高实测转速为1514r/min,未达到额定转速3600r/min,你(单位)出具了合格的尾气排放检测报告。
8.证据名称: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期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附录A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1月29日;提供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在进行自由加速测量时,必须在1s的时间内,将油门踏板连续完全踩到底,使供油系统在最短时间内达到最大供油量。对每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应达到额定转速的技术规范。
9.证据名称:车辆湘M29051检测收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9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收取车辆湘M29051环保检测费50元,获得了50元的违法收入。
10.证据名称:李重岗、陈喜新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供时间:2026年1月29日;提供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6年3月20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祁)〔2026〕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6年3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你(单位)自愿签订承诺书,承诺于2026年4月30日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送达我局。
2026年4月2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核查,你(单位)已完成以下整改:1.对涉案车辆湘M29051召回重检,复检结果合格;2.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3.组织员工开展业务能力培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6年3月20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自愿签订承诺书,主动承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证据名称:整改情况报告、2026年3月24日车辆湘M29051复检报告、索赔启动登记表、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委托专家评估协议书、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估意见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完税证明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21日;提取单位:当事人,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涉案车辆湘M29051召回重检(复检结果合格),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2026〕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1.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不足3台,取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取0%,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取1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50万元=(20%+0%+0%+15%)*50万元=1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
鉴于你(单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你(单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拾万元整(小写: ¥1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整(小写: ¥5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逸云路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3850000045064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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