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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2025〕13号
  • 2025-11-03 15:34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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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祁阳县百兴建材厂

投资人:陈双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QMQG19B

地址:祁阳县茅竹镇容驷村一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煤矸石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扬尘措施。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8月7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及授权委托现场负责人办理环保相关业务的事实。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取证照片2张;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8月7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扬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8月28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防尘网自2025年6月损坏未更换,部分煤矸石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扬尘措施,堆放面积约150㎡的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年产30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祁环评〔2019〕1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31121MA4QMQG19B001V)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8月7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依法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事实。

5.证据名称: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8月7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2025〕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我局于20258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202516),责令你(单位)于20258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8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告知承诺书》,你(单位)于2025828日自愿签订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执法人员当日对你(单位)践诺情况进行了核实,你(单位)已将部分煤矸石转运至厂棚,剩余部分使用彩料布进行覆盖,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生态环境行为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828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自愿签订承诺书,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证据名称:整改情况报告,提取(作出)时间:2025828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及时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如下: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20)×100%=10%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取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月以下,取0%;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取5%;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取0%。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数额=10%+0%+0%+0%+5%+0%)×(1-10%)〕×20=2.9万元。

鉴于你(单位)及时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罚款处罚案件,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仟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411753730016666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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