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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2025〕14号
  • 2025-11-03 15:47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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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祁阳县栗虎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开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L41358E                                      

地址:湖南省祁阳县三口塘镇嶷山村2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8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集污池自20241月停用,池内的沼液、沼渣一直未清理,暴雨天雨水注入导致沼液、沼渣从集污池内泄漏,排入周边水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提取(作出)时间:202588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 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取证照片4张,提取(作出)时间:202588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集污池贮存的沼液、沼渣溢流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827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自2020年开始使用集污池,20241月停用后未清理集污池内的沼液、沼渣及泥土,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的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943112100000085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31121MA4L41358E001X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88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和排污许可登记的事实。

5.证据名称: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88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2025〕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我局于202581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祁)[2025]15号),责令你(单位)于2025831日前清理集污池内贮存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消除污染。

我局于20258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你(单位)自愿签订承诺书,承诺于2025930日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等相关文件送达我局。

2025926日,我局组织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815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自愿签订承诺书,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在规定时间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证据名称: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委托专家评估协议书1份、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估意见书1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份、索赔启动登记表1份、生态环境修复整改方案1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证明材料1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验收表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926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如下: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3/10)×100%=3%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取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取22%;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取5%;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取5%。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数额〔3%+0%+22%+0%+5%+5%)×(1-3%)〕×10=3.404万元。

鉴于你(单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零肆拾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411753730016666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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