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祁阳县双合页岩砖厂
投资人:王湘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L4TWF0J
地址:祁阳县观音滩镇双合村4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问题线索,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会同市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1日共同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永州市生态环境监测北部中心站现场使用崂应3012H-D型(21款)设备,监测方法为《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1-2020),对你(单位)DA001炉窑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第一次手工监测结果为二氧化硫折算数据为314.4mg/m³,第二次手工监测二氧化硫折算数据为282.1mg/m³,第三次手工监测二氧化硫折算数据为278.1mg/m³,三次平均值为291.5mg/m³,排放标准为150mg/m³,超过排放标准0.94倍。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7月11日;提供(作出)单位:祁阳县双合页岩砖厂;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 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8张,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7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提出)时间:2025年7月21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报告》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7月18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监测北部中心站;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永州市生态环境监测北部中心站对你(单位)DA001炉窑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你(单位)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平均值为292mg/m³,排放标准为150mg/m³,超过排放标准0.94倍的事实。
3.证据名称:《监测鉴定结果告知书》(含检测报告)及送达回证各一份,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我局依法告知你(单位)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的事实。
4.证据名称: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祁)〔2025〕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你(单位)于2025年8月4日自愿签订承诺书,承诺于2025年9月16日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将践诺情况送达我局。
2025年9月17日,我局组织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停产整治并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证据名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8月4日, 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停产照片1张,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9月17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自愿签订承诺书,积极停产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证据名称: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委托专家评估协议书1份,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估意见书1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份,索赔启动登记表1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款通知单送达回执1份,缴款发票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9月18日;提供(作出)单位:祁阳县双合页岩砖厂;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已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2025〕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裁量如下:裁量起点10%。1.超标污染物数目:1个,取0%;2.超标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取0%;3.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取4%;4.小时排气流量:10万标立方米以上,取14%;5.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农村地区),取3%;6.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期间,取0%;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0%;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取0%。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4%+14%+3%+0%+0%+0%)×100万=31万。
鉴于你(单位)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901.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411753730016666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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