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祁阳永晟潜龙观福园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连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75338167X6
地址:祁阳县茅竹镇叶家井狮子岭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祁阳市民政局转来的审计交办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殡葬服务建设项目于2003年建成,2004年开始运营,截止2025年6月3日,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火化炉、焚烧炉未配套安装尾气净化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6月3日,提供单位:祁阳永晟潜龙观福园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6月3日,提供单位:祁阳永晟潜龙观福园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吴思思受当事人授权委托处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张、《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6月3日,提供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火化炉、焚烧炉未配套安装尾气净化处理设施的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1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祁阳永晟潜龙观福园开发有限公司(单位)殡葬服务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开展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火化炉、焚烧炉未配套安装尾气净化处理设施的违法事实。
5.证据名称:技术咨询合同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6月30日,提供单位:祁阳永晟潜龙观福园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已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服务,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验收、排污许可等。
6.证据名称:采购合同书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7月5日;检测报告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8月18日,提供单位:祁阳永晟潜龙观福园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已配套安装了尾气净化处理设备并达标排放。
7.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9月3日,提供单位:祁阳永晟潜龙观福园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于宁闽受当事人授权委托处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8.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张,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当事人已配套安装尾气净化处理设施,取得了环评批复、排污许可并完成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9.证据名称:环评批复、祁阳观福园殡仪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排污许可证,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祁阳永晟潜龙观福园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已取得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并完成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0.证据名称: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3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一)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你(单位)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2025〕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一)你(单位)殡葬服务建设项目于2003年建成,2004年开始运营,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你(单位)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并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专用裁量表(三)表3-2无证排污的裁量标准(2),裁量明细如下:裁量起点,取20%。①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裁量百分值取0%;②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根据《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的废气主要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等,仅含有极少量的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0.1mg/m3)。该火葬场平均每天焚烧一具遗体,且只在焚烧遗体时有废气产生,根据该火葬场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量极小(火化炉废气进口最大检测值为0.000022mg/m3,出口最大检测值为0.000010mg/m3),且在周边环境空气检测结果中未检出汞及其化合物,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结合火葬场的公益性质,且离周边居民区较远),裁量百分值取0%;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裁量百分值取19%,④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取0%;⑤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取0%;⑥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裁量百分值取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19%)×100万元=39万元。
(三)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专用裁量表(二)(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裁量明细如下:裁量起点,及时改正取20%。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百分值取0%;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为仅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裁量百分值取0%;③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取0%;④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根据《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的废气主要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等,仅含有极少量的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0.1mg/m3)。该火葬场平均每天焚烧一具遗体,且只在焚烧遗体时有废气产生,根据该火葬场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量极小(火化炉废气进口最大检测值为0.000022mg/m3,出口最大检测值为0.000010mg/m3),且在周边环境空气检测结果中未检出汞及其化合物,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结合火葬场的公益性质,且离周边居民区较远),裁量百分值取5%;⑤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取11%;⑥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取0%;⑦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裁量百分值取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5%+11%)×100万元=36万元。
经永州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411753730016666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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