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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4〕8号
  • 2024-04-12 11:39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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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沃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3293661128

 地址: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胜利村长源组

 法定代表人:黄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2月27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运维的祁阳市科技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污水处理厂在运行,永州市生态环境祁阳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对祁阳市科技工业园污水处理厂W1废水出口外排废水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COD浓度为57mg/L、悬浮物为19mg/L、BOD5为13.4mg/L,COD、悬浮物、BOD5浓度均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一级A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祁阳县科技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执法检测》检测报告国检华科字环质第2402-01413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325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4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7-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小写: ¥37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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