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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4〕9号
  • 2024-04-19 10:13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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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益新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PLN4D6H

地址:祁阳市大村甸镇原庆阳村8组

经营者曾小毛

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3639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群众举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4日对你养猪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猪粪水及猪粪渣收集池开裂破损,养殖废水经破损处外流至下方未作防渗漏处理的荒塘内。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443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养猪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养猪场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13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猪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小写: ¥3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永州冷水滩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70590104000949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养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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