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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4〕7号
  • 2024-03-08 11:25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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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L82D05Y

地址:湖南省祁阳县八宝镇浦塘村7组

法定代表人:李朝富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11月28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砂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砂场原料、产品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覆盖等防扬尘措施;鄂破、传输工段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扬尘。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112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逾期,你公司未要求举行听证。2024年1月17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向我局递交了《关于减轻处罚的申请》,请求减轻处罚。2024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砂场进行了现场复查,复查时你公司砂场正在停产整改,原料、产品已用防尘网进行覆盖;正在对鄂破、筛分工段进行围挡、密闭,生产设备置于密闭棚内。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主动消除环境影响,环境危害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13通用裁量标准和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公司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玖仟元整(小写: ¥19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永州冷水滩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70590104000949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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