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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4〕6号
  • 2024-02-07 10:19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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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勇剑陶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QE17YXP

地址:祁阳县羊角塘镇白塘村4组

法定代表人:付小满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市局交办,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活性炭吸附装置、喷淋降尘等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年产12立方米陶粒生产线项目的验收报告已编制完成,并通过了项目“三同时”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4〕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永州冷水滩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70590104000949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金额计算方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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