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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永环查(祁)字〔2023〕2号
  • 2024-01-04 16:08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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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L1Y2G55             

 地址:湖南省祁阳县三口塘镇黄公岭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李绿生

 2023年12月31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未按照《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告》(永生环委发〔2023〕14号)要求落实停产。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生产设备配电箱予以就地查封。 查封期限为 5日(时间从2023年12月31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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