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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4〕2号
  • 2024-01-11 10:29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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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县联硕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L42Y82F

 地址:湖南省祁阳市茅竹镇滴水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曾华荣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永州市第二轮“四不两直”调研督导问题交办,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料堆场砂石、河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1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祁)字〔2023〕9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已按照要求对原料堆场露天堆放的砂石、河沙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完成了整改工作。

 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3〕4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消除环境影响,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你公司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 ¥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永州冷水滩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70590104000949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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