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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不罚(祁)字〔2024〕1号
  • 2024-01-30 09:53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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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天宇翔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M5R3F7D

地址:祁阳市茅竹镇滴水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饶小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上级交办,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四不两直”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标识标牌不规范,废油桶乱堆乱放。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不罚(祁)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款“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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