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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4〕3号
  • 2024-01-26 09:42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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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新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D543MX5K

地址:祁阳市进宝塘镇福星村3组

法定代表人:成文斌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群众举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312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审批在祁阳市进宝塘镇福星村3组擅自建设碎石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总投资额为63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明录》(2021年版),该项目属于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类别中建筑用石加工,属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110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小写: ¥11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永州冷水滩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70590104000949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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