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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不罚(祁)字〔2023〕10号
  • 2023-12-28 10:19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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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县黎家坪镇凯利米粉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1MA4N432WX2

 地址:祁阳市黎家坪镇太平村2组

 经营者:伍小培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9日对祁阳县黎家坪镇凯利米粉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不罚(祁)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厂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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