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三湘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1MA4LL3EA76
地址:祁阳县龙山街道办事处老湘妹食品厂内
经营者:欧淑军
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0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0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不罚(祁)告字〔2023〕6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厂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 第 一批 )》“ 固废污染防 治”类别“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 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适用条件,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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