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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不罚(祁)字〔2023〕7号
  • 2023-12-21 16:30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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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县何强口腔个体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1MA4MYHFW37

 地址:祁阳县龙山街道办事处盘龙中路203号

 经营者:何强

 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56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7日对你诊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诊所于2022年5月在祁阳县龙山街道办事处盘龙中路203号建设医疗卫生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建设项目为医疗卫生类,属于登记表,你诊所未依法备案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诊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不罚(祁)告字〔2023〕7号)告知你诊所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诊所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诊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 第 一批 )》“ 建设项目管理”类别“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适用条件,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诊所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诊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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