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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不罚(祁)字〔2023〕9号
  • 2023-12-27 16:46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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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泉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7B19931N

 地址:祁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灯塔路电子信息产业园1栋218室

 法定代表人:张守甲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在潘市镇多喜塘村建设种养殖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高效利用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为肥料制造类的其他类别,属于报告表项目,你公司未依法进行报批。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4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不罚(祁)告字〔2023〕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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