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新(吸污车业主):
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97
地址:祁阳县浯溪镇标准件厂家属宿舍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9月12日接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有人在祁阳市浯溪街道办事处沿江路桥头小区对面河边用吸污车向湘江排放污水。”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在浯溪街道办沿江路桥头小区对面的路段检查吸污车阀门导致吸污车内生活污水外排,排放的生活污水从路面流入雨水管网排入湘江。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不罚(祁)告字〔2023〕4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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