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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3〕34号
  • 2023-11-09 15:41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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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县八宝镇嘉乐再生资源废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1MABLU1YH8E

 地址:祁阳市八宝塘镇合力村10组

 经营者:李小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根据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四不两直”调研督导帮扶中发现的问题,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6日对位于祁阳县八宝镇合力村的祁阳县嘉乐再生资源废品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气处理设施不完善,集气罩收集效果差,部分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空中。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3〕37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厂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同时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中表13通用裁量权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整(小写:59600.00元)。(计算方法见附件)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永州冷水滩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70590104000949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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