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卓航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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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湖南省祁阳县茅竹镇泉塘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何建峰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混凝沉淀池未添加混凝剂,加之工人操作失误,未关水龙头导致玻璃清洗废水和玻璃磨边废水未经处理,溢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3〕3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专用裁量表5-1的标准及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要求,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 ¥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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