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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3〕32号
  • 2023-10-18 16:11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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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市梅溪镇安平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BY3TQD5N

 地址:祁阳市梅溪镇华溪新村13组

 投资人:赵安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群众投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8日对你农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农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生猪养殖项目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3〕34号)告知你农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农场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农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肆拾元(小写:¥1334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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