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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不罚(祁)字〔2023〕3号
  • 2023-10-12 10:12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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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永宏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Q508Y43

 地址:祁阳市白水镇科技工业园宏丰路

 法定代表人:凌奇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上级交办,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查发现你公司在2021年9月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时,未按环评要求对厂界无组织排放特征污染物VOCs、甲苯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至2023年的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不罚(祁)告字〔2023〕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对你公司进行教育。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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