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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3〕31号
  • 2023-10-10 10:20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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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白水牲畜定点屠宰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0580042239

 地址:祁阳县白水镇沿江路68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何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群众投诉,2023年7月14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屠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屠宰场正在运营,现场发现你屠宰场屠宰废水及冲洗废水经三个沉淀池简易沉淀后排入围墙外菜地水沟再通过管道排入旁边池塘。水沟内的废水呈黑色,池塘水呈浅黑色,现场可闻到轻微臭味,水沟和池塘均未采取防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屠宰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3〕32号)告知你屠宰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屠宰场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屠宰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元整(小写:¥298000.00元)。(计算方法见附件)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永州冷水滩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70590104000949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屠宰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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