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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3〕30号
  • 2023-09-20 16:03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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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银(祁阳市黎家坪镇木马山堆场租赁经营者): 

 住  址:湖南省邵东县**********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5******74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群众投诉,2023年6月19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租赁经营的位于祁阳市黎家坪镇铁脚湾村1组的木马山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在木马山堆场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5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3〕3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小写:¥14500元)。(计算方法见附件)。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逸云路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385000004506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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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祁阳市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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