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轩瑞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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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捷文
单位地址:湖南祁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灯塔路科创产业综合体1.1期8、9、31、32栋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值2亿元芋圆食品生产出口项目未经验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祁)字〔2023〕44号),责令你公司于7月3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你公司已完成了年产值2亿元芋圆食品生产出口项目自主验收
2023年7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不罚(祁)告字〔2023〕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祁)字〔2023〕4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不罚(祁)告字〔2023〕2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建设项目管理”类别“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适用条件,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不予处罚,并对你公司进行教育。
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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