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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3〕23号
  • 2023-07-05 10:52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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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梓贤:(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99******91,住址:湖南省湘阴县白泥湖乡许家台村四组)

张宇:(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95******14,住址:湖南省湘阴县东塘镇五家墩村八组)

王玄哲:(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97******14、住址:湖南省湘阴县白泥湖乡许家台村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4月19日,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驾驶改装银色五菱牌面包车(湘A51ZP0)、金色五菱牌面包车(湘F13RC7)在祁阳市浯溪南路汽修店附近收集废矿物油”,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联合祁阳市森林公安局赶赴现场,截获收集废矿物油车辆2台,其中湘F13RC7贮存有收集来的废油370斤,湘A51ZP0贮存有收集来的废矿物油200斤。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三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3516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322号)告知你三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三人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表8-2无证或者未按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裁量标准和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三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贰万伍仟元整(小写325000元)

(计算方法见附件)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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