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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3〕27号
  • 2023-07-27 16:33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 作者:
  • 【字体:   

邓小军(吸污车业主):

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68******73

地址:祁阳市白水镇向阳村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6月25日,接群众电话举报“有吸污车向祁阳市十里坪油塘村小油塘组沟渠进行排污。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用吸污车运输养殖废水,并将养殖废水排放至小油塘组沟渠⠂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计算方法见附件)。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逸云路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385000004506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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