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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3〕17号
  • 2023-06-14 10:51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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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良周(祁阳县湘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凤歧岭母猪基地承包经营者):

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5

家庭住址祁阳县梅溪镇龟山村8组13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0日对你在祁阳市梅溪镇龟山村8组承包经营的母猪基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母猪基地利用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存贮养殖粪污。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327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13通用裁量表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小写:¥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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