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羊角塘镇李建军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PU36X7D
地址:祁阳县羊角塘镇高井村21组
投资人:李建军
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4894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3日、7月11日对你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农场未按照环保要求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导致养殖废水溢排,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农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2〕21号)告知你农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农场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农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农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叁佰肆拾元整(小写:¥2434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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