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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祁)字〔2022〕13号
  • 2022-08-17 15:30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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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新源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5676530294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文富市镇官山坪村

法定代表人:汪万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开采加工6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项目筛分工段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除尘设施,项目于2022年2月20日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2〕1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的要求,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计算方法见附件)。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逸云路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385000004506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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