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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祁环罚字〔2020〕19号
  • 2020-06-04 10:24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 作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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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宇皓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QU1TRX3

法定代表人陈勇

地址:祁阳县黎家坪镇石子岭村13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0415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2019年11月在祁阳县黎家坪镇石子岭村13组租用原黎家坪镇水泥厂闲置厂房进行自保温加气混凝土砌块项目建设并投入生产,项目总投资160万元,未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违法事实有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426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203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小写:¥1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

                                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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