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伦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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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祁阳县白水镇木梓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张光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19年9月在祁阳县白水镇木梓村二组建设一条添加剂调合生产线,总投资100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44号令),该项目为化工类,属于报告表类,你公司没有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25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20〕3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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