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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祁环罚字〔2020〕16号
  • 2020-05-15 10:14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 作者: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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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祁阳县白水镇木梓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张光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017日对公司进行,发现你公司于2019年9月在祁阳县白水镇木梓村二组建设一条添加剂调合生产线,总投资100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44号令),该项目为化工类,属于报告表类,你公司没有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425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告字〔20203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20205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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