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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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湖南省祁阳县三口塘镇黄公岭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李绿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原煤未入原料棚,并未采取围挡及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20〕2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2020年5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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