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环罚字〔2020〕9号
祁阳县白水久合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329456321H
地址:祁阳县白水镇升级村3组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建原料棚,原材料露天堆放且未采取围挡、遮盖措施防治扬尘。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9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20〕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祁阳分局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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