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浯溪镇群力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0558175364
地址: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苏油新村
负责人:周积银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21日对你采石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采石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采石场碎石、石灰粉堆场未采取围挡、遮盖;料场、场内道路未采取硬化、洒水等措施,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采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29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19〕146号)告知你采石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采石场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采石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采石场于2019年12月30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小写:7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采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