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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祁环罚字〔2019〕112号
  • 2019-11-20 11:49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祁阳分局
  • 作者:永州市生态环境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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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顺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062237847Q

地址:祁阳县黎家坪镇石子岭村一组

定代表人柏胜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9919日对公司进行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商品混凝土加工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于2019年5月16日在祁阳县黎家坪镇石子岭村一组开工建设,已建好四个原料储罐和一栋办公楼,现正在建设中,总投资450万元。

以上事实,有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1029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1914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整(小写:¥4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祁阳

201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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