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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祁环罚字〔2019〕114号
  • 2019-11-28 10:01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祁阳分局
  • 作者:永州市生态环境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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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茅竹荣达陶粒厂:

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1MA4QEWM60L

地址:祁阳县茅竹镇周塘村2组

经营者:陈红美

身份证号码:4329**********527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20191014日对你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部分原料露天堆放,原料棚大部分都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1018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1914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整(小写:¥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祁阳

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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