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环罚字〔2018〕7号
祁阳顺利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LEQ5R3J
地址:祁阳县下马渡镇山川村歇气岭
执行事务合伙人:赵青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21日对你厂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经测试循环池内出口和入口废水PH值检测结果都为4,厂房内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祁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2日以《祁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18〕9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厂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照《祁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小写:1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祁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2日




网站首页
走进祁阳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湘公网安备:43112102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