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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红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18-02-08 14:39
  • 来源: 县环保局
  • 作者: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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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环罚字〔20182

张福红:  

身份证号码:4329**********7612              

地址:祁阳县黎家坪镇(原祁山水泥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71214日对你开办的球磨铝粉加工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审批,于201710月擅自在祁阳县黎家坪镇(原祁山水泥厂)建设球磨铝粉加工厂,20171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祁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12日以《祁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1772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按照《祁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小写:¥5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祁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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