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环罚字〔2018〕2号
张福红:
身份证号码:4329**********7612
地址:祁阳县黎家坪镇(原祁山水泥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14日对你开办的球磨铝粉加工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审批,于2017年10月擅自在祁阳县黎家坪镇(原祁山水泥厂)建设球磨铝粉加工厂,2017年1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祁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2日以《祁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17〕72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按照《祁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小写:¥5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祁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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