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处罚决定书
祁环罚字〔2018〕1号
祁阳县雄伟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1121000030355
组织机构代码:32570420-9
承包经营者:李晓红
地址:祁阳县龚家坪镇窑头铺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擅自在祁阳县龚家坪镇窑头铺村三组建设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并投产,项目总投资150万元,至今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祁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1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1月8日以《祁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18〕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听证权和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及《祁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祁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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