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DR-2019-25001
关于加强城区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通告
祁环发[2019]20号
为巩固我县创国卫工作成果,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市管理水平,给我县城区居民营造一个安静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县城区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加强以下环境噪声管理:
(一)建筑施工、装饰装修施工和金属、铝合金、木器加工等室内装修活动,其环境噪声的排放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禁止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周边居民后方可进行。
(二)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餐饮业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必须达标排放,不得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四)严禁各类展销会、演唱会、集会和室内外娱乐活动的噪声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机动车辆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以防噪声扰民。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环保部门或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祁阳县公安局 祁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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