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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2021-04-15 14:16
  • 来源: 祁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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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祁阳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祁阳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等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等行政单位,以及总工会、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履行职能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将本单位房屋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得出租;确实不适合办公的办公用房,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出租。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遵循“价高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市场化定价,最大限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综合监管,包括制定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出租事项,汇总出租信息,实施监督检查,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管理情况等工作。

第六条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集中统一管理,审核出租事项,管理出租信息,会同县财政局开展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系统单位房屋出租事项,掌握出租信息,按照规定权限对归口管理单位房屋出租行为进行监管。

第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房屋的出租人,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出租报批手续,根据批准内容情况进行出租,并及时足额收取租金。

第三章出租审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应履行单位集体决策程序,制订出租方案,报县财政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若租赁期内的租金总额在2万元以内,则适用简易程序,可由单位自主审批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出租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临街情况、建筑面积、楼层间数、规划用途)、出租期限、招租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他特定出租条件等内容,并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出租单位申请房屋出租,须提供书面申请、出租方案及其他有关材料,填报《祁阳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出租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出租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租;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实行公开招租,须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采取非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出租。

第十三条 公开招租底价应根据周边房产出租市场价格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得有明确指向性,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如采取非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出租,租金价格不得低于中介机构评估价。

为确保出租房屋不受损害和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避免对第三方造成不利影响,在发布招租信息时可附加相关承租条件。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县财政局制定的合同(协议)范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约定期限一般应不超过3年,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租赁期限一般应不超过5年。对于以租赁代维修、以租赁代保护、房屋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投入较多、承租方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特殊情形,可适当放宽上述租赁期限的标准,但不得超过7年。租赁期超过3年的,应建立合理的租金增长机制,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出租的房屋,可依法按租约执行至租赁到期;租赁到期后的重新出租管理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后,如果出租单位附带为承租方供应水、电、气等能源消耗品,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计量收费。

如果承租方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应事先通过协商征得出租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且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出租单位不得对承租方的装修改造进行收购或补偿。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账,并做到及时催交租金。对于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形,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或适时对租赁房屋的安全完整性进行检查,必要时予以维修,确保房屋安全。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到期后,在按程序重新开展的招租工作期间,如原承租方愿意继续租赁,可按月签订临时租赁合同(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次),租金应不低于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价格标准,且应明确临时租赁合同在完成重新招租程序时即自行终止。重新招租期间,原房屋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二十条 出租单位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的30天内将合同原件(其中一份)及相关资料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公开招租

第二十一条 程序监督。出租单位组织实施公开招租程序时,由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人员组成监督小组负责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发布招租公告。招租公告要载明出租单位名称、房屋产权、房屋名称、位置地段、建筑面积、楼层间数、房屋现状、租赁期限、租金底价、用途限制、不得转包、竞租报名时间及报名地点、竞租时间及地点、竞租方式、竞租保证金、领取招租文件的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对于租赁期内租金总额在2万元以内的房屋招租,招租公告应当在出租资产相关信息场所和单位政务公开栏发布,公示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于租赁期内租金总额在2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房屋招租,招租公告应当在出租资产相关信息场所、单位政务公开栏和县政府网站等平台上公开发布,公示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于租赁期内租金总额30万元以上的房屋招租,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租,并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招租公告。

第二十三条 如在招租公告期间未招到意向承租方,出租单位可在不低于原招租底价的80%范围内设定新的招租底价,并重新发布公告。

第二十四条 竞租报名。竞租报名期限为5个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意向竞租人提交竞租资料齐全且符合承租条件,即可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按要求向指定账户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后即取得竞租资格,然后领取招租文件。

招租文件应包括:招租公告、房屋简介、招租须知、招租规则、竞租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竞租合同书、竞租成交确认书和与招租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竞租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租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对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开竞价。公开竞价会议由出租单位主持,应严格按照招租文件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公开竞价方式可采用明标或暗标竞价,具体方式由招租单位确定。

第二十六条 成交公示。出租单位应在公开竞价结束后3日内在发布招租公告的平台公示竞租成交情况,公示期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竞租成交公示期出现异议,则暂停招租行为,由县财政局调查核实后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招租确认及合同签订。如竞租成交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竞得人应当在3日内与出租单位签订《祁阳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并同时按竞租成交确认书及招租相关规定交纳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所有参与监督的人员均应在相关材料上签字,认可其过程、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出租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在发布招租公告的平台公布合同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双方应签订《祁阳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五份,房屋出租单位、承租方、主管部门、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各持一份。

第二十九条 移交房屋。出租单位应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限移交房屋给承租人使用,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三十条 房屋租金原则上按年收取,也可采取灵活方式收取,但当年租金必须当年收取到位,确保应收尽收。

第三十一条 县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全额对待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其收入一律上缴县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般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其收入由本单位按财政相关规定管理,纳入本单位财务核算。

如果因政府统一规划拆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导致房屋租赁合同需要终止,由出租单位和承租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依法终止合同,并将预付的未到期租金退还给承租方。其他事项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出租单位负责或参与招租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竞租。若上述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共同利益人参与竞租,应在竞租前申明并回避。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

(二)属于违法建筑;

(三)产权不清,存在产权纠纷;

(四)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出租;

(五)其他禁止出租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期间,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未经审批,擅自出租房屋;

(二)未按规定程序招租,或者将出租合同转包;

(三)收取的租金不及时上缴财政;

(四)擅自降低或减免合同约定的租金;

(五)隐瞒、坐支、滞留、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

(六)将应当进行公开招租的房屋资产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租;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如出现房屋出租到期未及时办理重新出租审批手续、应收未收房屋租赁收入、未经批准闲置房屋、应出租而不出租、擅自减免租赁收入、擅自将出租房屋改为办公用房等情形而造成租赁收入损失,从该单位年度预算经费中等额扣除。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闲置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由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收回并统筹调剂使用。

第三十七条 将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纳入财务监督检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检查范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其他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委托、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将房产交由联营方使用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对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需要作出关于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决定,具体措施另行制定。保障性住房出租管理按专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祁阳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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