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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2021-04-15 10:33
  • 来源: 祁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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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东至黄土岭、南至湘江、西至栖霞路、北至转角凼(栖凤酒楼)的县城建成区域;祁阳高新区新区建成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物质:木柴、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范围内的生物质锅炉应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包括颗粒状、棒状、块状),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农林废弃物(秸秆、稻壳、木屑、树枝等)。生物质锅炉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排放要求。在禁燃区范围内,除集中供热项目以外,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2020年年底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县发展改革、科技和工信、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燃区管理工作,并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鼓励、引导用户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9日公布的《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祁政发2014〕21号)失效。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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