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20)政国土挂字第26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我县征收位于浯溪街道新埠头村、长流社区和龙山街道黄土岭社区共8.5938公顷土地(具体位置以省政府批准红线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祁阳县2020年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二、征收土地范围、地类和面积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 |
小计 |
耕地 |
林地 |
园地 |
其他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黄土岭社区 |
0.6521 |
0 |
0 |
0.6446 |
0.0075 |
0 |
0 |
新埠头村 |
3.8298 |
2.4353 |
0.1407 |
0 |
0.5524 |
0.6110 |
0.0904 |
长流社区 |
4.1119 |
2.1089 |
0 |
0.1039 |
0.8349 |
0.3626 |
0.7016 |
合计 |
8.5938 |
4.5442 |
0.1407 |
0.7485 |
1.3948 |
0.9736 |
0.7920 |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永政发〔2018〕10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祁政发〔2020〕8号)等文件执行,征地补偿区片以《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祁阳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祁政发〔2018〕14号)文件规定为准。
四、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障等方式安置。
五、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请被征收人和其他权利人在此期间持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办公场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并相互转告。
(二)对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情形,将以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现场调查信息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信息等资料作为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的依据。
(三)对于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地上附着物等情形,一律不予补偿。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8日